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將上路 千億活水將回台 會計師提醒7大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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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將可以用優惠稅率,會計師提醒台商7大要點(圖/免費圖庫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境外資金專法3大部會包含財政部、經濟部與金管會皆已經公布相關子法,預計8月中旬將上路,境外資金、台商的資金也正準備回台投資。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巨峯提醒想要回台、將資金匯回的台商,要注意7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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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投資:海外除了投資本業外,亦放寬可投資其他營利事業,包含新設或是既存事業,其中既存事業,必須是現金增資,不能買老股。

二,間接投資: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投資對象可包括國內(外)事業,但需留意,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的未上市櫃公司(包含興櫃公司)比例,應符合規範,即第3年大於20%,第4年大於50%。

三,投資範圍:考量台灣需要引進技術以提升產業發展,並鼓勵產業創新,有關權利金及研發支出是否可列入軟體或技術支出範圍,另人才培訓支出及國際品牌形象支出可否列為相關必要支出,尚待未來主管機關經濟部最終研議。

四,留意申請優惠稅率的時程、準備的文件:須留意投資計畫核備、完成證明申請、退稅的相關程序、應備文件、時限等,避免程序不符合規定而影響優惠稅率的適用。其中,投資計畫完成證明的申請,須檢附會計師就各項支出查核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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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法與其他租稅優惠,不得重複抵減:個人及營利事業已依專法規定課稅者,不得再享有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稅優惠,例如產創條例第23~3條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產創條例第23~2條有關個人現金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抵減,產創第10~1條智慧機械或5G支出投資抵減。

六,用於併購資金,恐無法符合範圍:投資範圍須符合「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限定的3大項目,若匯回資金打算用於併購交易,恐無法符合範圍。

七,25%金融商品投資範圍,金管會是採正面表列:提醒保險部分主要限於保障型,如年金保險與高齡化,如長照險傷害險與健康險商品,不包含投資型或儲蓄險商品,且金額僅限資金回台金額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