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違約金超收被金管會盯上 這4種情況要銀行退錢給卡友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資料照)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金管會先前檢查時發現,部分銀行仍有超收信用卡違約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2)日與銀行總經理舉行會議,要求銀行應依照處理原則退還溢收的違約金給持卡人;至於追溯適用時間則有2種,分別是2011年4月1日及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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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在今年初針對本國銀行辦理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情況,進行專案檢查,不過發現有部分銀行對信用卡違約金的收取方式,仍有與規定「不符」或有「未妥」的情況,因此金管會針對相關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態樣研訂處理原則,在今天會議上請銀行應依處理原則完成改善,以落實對持卡人權益的保障。

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的型態有4種,首先是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1,000元,仍收取違約金,按照規定,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1,000元以下,不得對持卡人收取違約金。

再者是,二張卡同一帳單,持卡人未繳足當期帳單所列最低應繳金額計收違約金時,竟然以二張卡計收。依照規定,持有銀行二張以上信用卡的持卡人,每期將所有信用卡消費明細,依卡別列印在同一張帳單上,並彙總為一個最低應繳金額及應付總金額,當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則依持卡數計收違約金。

銀行局表示,針對上述兩種情況,銀行應自法規實施日期2011年4月1日起,將所超收的款項退還給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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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年初進行檢查時,發現部分銀行仍有超收信用卡違約金的情況。(示意圖/資料照)

金管會在2018年12月曾針對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數不得超過3期的計收規定,因此今年檢查時仍發現有銀行違反相關規定,第三種正是銀行對持卡人前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收取前期違約金,但持卡人於本期繳款時,銀行卻將所付的款項,用抵繳持卡人前期未繳足的最低應繳金額,並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最後是,以中斷收取違約金方式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銀行在持卡人連續違約狀態下,以停收違約金方式中斷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之後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中斷方式包括銀行主動停收、依持卡人請求停收違約金、或銀行自行調降最低應繳金額,在中斷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後,又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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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指出,去年12月已函示說明違約金收取期數的計算與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所付款項的抵充情形無直接相關;發卡機構在持卡人於連續違約狀態下的違約金收取期數,無論如何至多不得超過3期,更不得在連續違約狀態下自行中斷停收違約金後,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因此若有上述兩種情形,銀行應在2019年1月1日就所超收的款項返還給卡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