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經濟部子法再修正 會計師提醒5大要點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即將上路,外界關注相關子法規(圖/資料照、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針對《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經濟部日前再修正相關子法,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提醒想要依此法匯回的台商,必須要注意5大要點。

一,直接投資產業,不論以現金出資新設或增資營利事業,持有該營利事業的新股、出資額均需達4年,避免因股權移轉而脫離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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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置技術支出範圍,將可包含專利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等項目,但需留意,必須為取得該等專利權或技術的所有權,若只是被授權使用,仍無法符合範圍。

三,購置軟硬體設備支出,依目前草案說明不包含租用形式,因此融資租賃或許可能被排除。惟,考量融資租賃與直接購置的本質相同,並兼顧鼓勵回台投資政策目的,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研擬中產創條例購置智慧製造/5G的子法相關規範,明定將融資租賃也納入適用範圍。

四,採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的間接投資方式,可投資國內外事業,此次經濟部預告子法規中,新增不能投資國外金融商品,且國外被投資事業金額累計不得超過資本額25%的限制,避免引導資金回台後又流出境外,不符合立法目的。

五,投資計畫相關必要支出限額由30%下修為20%,可能侷限投資計畫的執行效果,建議主管機關維持7月26日預告草案的30%,甚或可提高至50%,以更加落實政府鼓勵資金回台實質投資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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