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亞條款子法規出爐 模特兒舞台表演專用服可申報

▲▼名模條款。PRADA聖誕慈善派對-林若亞(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林若亞條款追溯至今年上路(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林若亞條款條款已經三讀過關,財政部今(14)日預告林若亞條款的相關子法規,包職業專用服、進修訓練費以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列為所得稅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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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依據大法官745號解釋令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又稱為林若亞條款,財政部今日公布相關子法,讓納稅義務人、民眾在明(109)年申報時,有具體的遵循方向,和了解應該要檢附的單據為何。

模特兒的專用表演服裝 可以申報減除

根據公布的內容顯示,在專業服裝上面可以申報減除有4大類別,包含一,法官、檢查官、書記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應穿著的制服。二,金融業、航空業、餐飲業等雇主要求員工穿著的服裝;三,為了安全需求必須要穿著防護衣、具反光標示的服裝或特殊材質潛水衣;四表演、音樂或體育的比賽所專用的服裝,例如模特兒舞台表演專用的服裝。

進修訓練費部分,國內外進修都可以申報,指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包括報名費、差旅費,以及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訓練器材設備費等都可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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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投手的手套算工具類 可申報減除

職業工具的部分則有兩類可申報,一類是書籍,另一類就是工具像是職業所需要的器材和設備,像是理髮師專用剪刀、裝潢工人工作用電鑽、實驗室的專用手套、棒球投手自行購置比賽專用的手套。

在職業工具上如果不是2年內可以耗竭,或者是支出金額超過新台幣8萬元者,應該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其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應採用平均法,耐用年數為3年,免列殘值,並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的月數相當於全年的比例來計算,不滿1月者就以月計。

申報減除時 要提出具名的單據證明或提出支付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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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項申報減除的買受人必須要檢附具買受人姓名的統一發票、收據或者費用單據,如果沒有買受人的姓名,則納稅義務人必須提出支付證明或者切結書聲明確有支付事實。透過雇主代收轉付者,雇主要出具證明或者是統一發票、收據或單據,如果證明文件是英文以外的外文者,就必須要附中文譯文。

財政部所公布子法規實施日期是今年的1月1日起,所以明年民眾申報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