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認定大同現任董事獨董當選無效 大同「感到遺憾」並擬再提上訴

▲▼大同股東會,大同公司。(圖/記者李毓康攝)

▲ 大同公司。(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李瑞瑾/台北報導

大同經營權之爭持續交戰,今(30)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出爐,大同公司106年選出6席董事、3席獨董的決議自始無效。市場派認為,一、二審法院判決皆「認證」董事會欠缺合法基礎;而大同公司則表示「感到遺憾」,並會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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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派指出,根據一、二審法院判決「認證」,大同公司本屆董事會欠缺合法的法律基礎,資格不合法的董事組成董事會所做一切決議都有瑕疵,更諷刺的是本屆董事會任期只剩半年,等到判決確定早已卸任,經濟部應該核准外部股東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立即全面改選董事。

而大同公司則於今日下午發布重訊表示,公司106年董事提名審查作業係依據當時之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及經濟部相關函釋令辦理,做形式審查,合法合規。「今日二審判決恐對諸多事實過程未詳加審酌,本公司深感遺憾,將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以維公司權益。」

此外,大同指出,三審判決定讞前,董事會將維持一貫的嚴謹態度,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