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董、藝術品拍賣分離課稅 引發為富人減稅疑慮

▲▼藝術品單價高,重複購買的機率低。(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藝術品拍賣,立委提案改採分離課稅。(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立委提案,現行文物或藝術品交易可以修正為採分離課稅,以落槌價1%的方式申報納稅,讓台灣扮演國際藝術品交易平台,但是財政部今(30)日出具報告表示,修法將高財富者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按較低稅率分離課稅,恐引發外界質疑為富人減稅,有違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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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為中美貿易衝突以及香港事件,外界認為台灣有機會成為國際藝術品交易平台,因此民進黨立委施義芳等人提案,要修正「所得稅法第7條、第14條及第88條條文修正草案」,要將國內文物或藝術品拍賣所得採「分離課稅」。明(31)日立法院財委會將舉行評估可行性的公聽會。

財政部報告顯示,個人(收藏家)提供藝術品在我國拍賣會上所取得的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向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的成交價,扣除取得成本與相關費用後為所得額。財政部自105年發布解釋,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非居住者為按20%計算應納稅額,其實租稅負擔率為1.2%,已經具有分離課稅的效果;如果是居住者,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稅率5%到40%之間,實質租稅負擔率僅為0.3%~2.4%換算下來,非居住者每拍賣100萬元,只要繳1.2萬元的稅;但是國內居住者每拍賣百萬元就只要繳稅3000元到2.4萬元。

根據財政部統計105年綜所稅,國人在拍賣市場的平均租稅負擔率僅只有0.57%,有九成的申報戶適用稅率都在12%以下,實質租稅負擔率為0.4%,低於香港的0.5%及中國大陸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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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的提案,希望拍賣文物、藝術品,採分離課稅,適用分離課稅,改採就源扣繳拍賣會落槌價1%的方式申報納稅,但是財政部認為會有三大影響,應該審慎評估:

一,量能課稅原則:綜所稅採累進稅率,文物或藝術交易是採分離課稅,所以如果所得人累進稅率低於分離課稅者,稅負會增加;但是高所得者適用高累進稅率,就可以減輕稅負,產生逆分配結果。

二,租稅公平:高財富者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按低稅率分離課稅,恐怕遭外界質疑為富人減稅。

三,合併課稅原則:國際上個人所得稅制多採合併各類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制度,倘將文物或藝術品的財產交易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有違合併課稅原則,且恐引發其他類型所得要求 比照適用,破壞稅制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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