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質企業!水汙染遭罰230萬還想抵稅 國稅局:不行 補稅近40萬

▲台南市環保局接獲水環境巡守志工通報,在下營區畜牧場查獲偷排廢水,依水污染防治法告發處分,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圖/記者林悅翻攝)

▲企業偷排廢水依水污染防治法可處分罰鍰,且國稅局警告,處分金額無法抵稅。(圖/記者林悅翻攝、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近年來環境汙染及食安問題備受重視,為了維護社會大眾的健康以及飲食安全,有關機關查緝動作頻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7)日強調,如果是違反水汙染被處分罰鍰,不可以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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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與食安的問題,在國內日益受到重視,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或者是違反食品安全等,遭受到處罰的的事件大增,金額少則數萬元,嚴重者則是上看千萬元,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企業確實有付該筆罰鍰,但是不可以列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一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各項罰鍰,不可以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說的罰鍰,指的就是各法規所科處的罰鍰,南區國稅局說,如果政府同意罰鍰讓企業認列損失與費用,等同於政府以利用稅收補貼受處罰的營利事業,抵銷制裁的效果;加上罰鍰原本就不屬於營利事業必要的費用,所以不可以列報。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有一家製造紙器公司,因為105年6月因違反汙水防治法遭處罰230萬元,該局調查發現,這家公司在當年的營所稅申報時,該筆罰鍰列為其他費用減除,因此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全部剔除,並且要求補徵稅額
39.1萬元。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到罰鍰,不侷限在違反各種稅法或科處的罰鍰,還包含因為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依違反各種法規處的罰鍰,都不能列為費用與損失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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