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前董座蔡友才勝訴可回鍋金融圈? 金管會這樣說

▲▼兆豐銀。(圖/記者兆豐銀行提供)

▲兆豐銀前董座蔡友才遭金管會解職職務,最高行政法院判金管會敗訴。(圖/兆豐銀行提供)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兆豐銀紐約分行2015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NYDFS)裁罰57億元,金管會在2016年解除兆豐銀前董事長蔡友才職務,不過隨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蔡友才勝訴。金管會今(14)日表示,本案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並尊重法院判決,至於是否重回金融圈,則要看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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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先前因違反反洗錢法,遭美國重罰1.8億美元(約台幣57億元),金管會隨後介入調查,認為蔡友才擔任兆豐銀董事長期間,沒有盡到督導的責任,最後依銀行法規定,祭出解除處分,並5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不過蔡友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金管會敗訴。

針對此案,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表示,本案已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並尊重法院判決。最高法院認為現行法規上,對已經離職的人,無從解除職務的處分,但法院並沒有否認法律賦予金管會維護金融機構健全經營的職責,金管會未來若認為相關當事人還任職金融機構時,行為有缺失且這項缺失情節不適合任職金融機構,將依銀行法第61條之1進行處分。

黃光熙指出,對於現職人員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解除職務,而非現職人員未來則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9款,做其他必要處置,且視情節輕重,對銀行處分確定日期,決定是否限制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在任職於金融機構。

至於最高法院判決已出爐,外界關注蔡友才是否能重回金融圈,如擔任金融機構的顧問等職務,黃光熙則說,顧問並非是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職稱,因此不需要經金管會審查,仍得視個案而定,目前也尚未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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