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水回來了!台商資金匯回申請破5百億元 會計師:投資計畫1月底前要備查

▲小資族,存錢,儲蓄,理財。(圖/pixabay)

▲台商依據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請匯回資金,已經破500億元。(圖/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境外資金會回管運用與課稅條例去(2019)年上路至今已經5個月,根據財政部統計,自上路至1月14日(週二)止,申請案件已經達199件,申請金額達517億元。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若要匯回投資,投資計劃要在1月底前備查,以免被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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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表示,鑒於目前資金匯回多屬實質投資為目的,選擇從事實質投資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應該在投資計畫期間的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辦理進度或投資國內創投、私募股權基金按各投資方式檢附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備查。

假使未依規定辦理備查或未於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濟部將通知該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就未報備查的資金,必須按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但是應該檢附的文件,會計師提醒有二類:

一,實質投資者應檢附投資計畫,應該檢附投資計畫備查申請書、投資計畫核准函、被投資事業最近一次設立登記;投資計劃期間持股未異動證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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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間接實質投資,應檢附備查申請書、備查說明書、資金已投入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的證明、國內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的未上市、未上櫃是業基本資料及投資的金額比率計算說明與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圖/資料照)

葉建郎提醒,申請人應特別注意以現金出資新設營利事業或對價取得他營利事業的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應持有該股份或出資額達四年,期間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其次,取得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者,其使用及持有期限應至申請人的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7年之日止,期間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倘有該等違反規定者,將就移作他用之資金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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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建郎強調,台商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如有從事實質投資者,今年為首次核備,務必於每年1月底前,依經濟部規定格式申報備查,且要注意規定期間內不得移轉之相關規定,以免遭補徵到20%的稅款,最後功虧一簣,而享受不到專法的優惠稅率。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請情形。(圖/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