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皮箱打天下!台商資金專法首年優惠倒數3個月 個人件數遠多於企業

▲皮箱、行李箱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台商早年都是一卡皮箱打天下,所以依據專法申請匯回的案件,個人金額雖然沒有企業鉅額,但是件數上明顯多於企業。(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自去(2019)年8月15日落地實施,法定實施期間目前只有兩年,是財政部為了讓台商資金回台所祭出的第三把箭。根據財政部統計,至今年5月15日,台商申請匯回的案件,個人遠高於企業,會計師解讀這與早年台商都以個人名義在外打拼、投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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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統計,從去年的8月15日上路到今年的5月15日止,申請匯回的件數為401件、申請匯回金額為937億元;個人申請匯回的累計件數有236件,金額為303億元;而企業申請匯回的累計件數有165件,申請匯回的金額有634億元。累計核准的件數為374件,累計核准金額為885億元,已經匯回的金額為324件,匯回的金額達811億元。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王佩如長期觀察官方統計數字,認為從一開始台商「心動多於行動」,但現在累計獲准的件數已經達到374件,實際匯回也超過800億元,每月申請匯回大約有100億元,熱度只增未減。

王佩如提醒,離資金回台專法首年截止僅剩不到三個月,在境外仍留有大筆資金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把握最後黃金期,尤其個人若遲至第二年才提出申請,稅務成本將增加2%,切勿延宕致損及權益。

▲台商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請與核准情形。(圖/財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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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佩如分析,從已申請獲准件數可知,過半數是由個人提出且遠高於企業,應該與早年台商多以個人名義赴海外投資有關。有關個人對資金回台專法的疑問,王佩如舉下列三案例說明:

一,陸配或越南配偶 要檢附文件證明

根據資金回台專法,個人需為台灣稅務居民才具備申請資格,所以要先判斷該陸配或越配是否符合台灣稅務居民身分。此外,個人向稅局提出申請,需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陸配或越配,可檢附居留證作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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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製造業容易編列投資計畫 品牌業、買賣業計畫要具體化

被投資事業並不限業別,也沒有限定製造業,只是因為投資計畫支出範圍限縮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與投資計畫相關的必要支出,且興建購置建築物不可超過投資額的兩成,所以製造業較容易編列投資計畫而已。

實質直接投資依法並無上下限,預計投資金額可以是申請適用資金回台專法匯回金額經受理銀行代扣稅款(首年8%; 第二年10%)後的金額。

買賣業或品牌通路業等其他業別,依法並未禁止其等作為被投資事業,撰寫投資計畫書時,應特別注意如何具體展現投資完成後的預期效益,例如增僱多少員工、節省多少成本、品牌商轉等效益。越能具體量化陳述,將越有機會獲經濟部核准。

三、投資計畫書預期提領匯率與實際提領結匯不一定要相同

王佩如表示,計劃書內實際投資預計提領新台幣者需一併填寫預計匯率,預計匯率和將來實際提領結匯匯不需要相同。另外,若投資計畫支出範圍有需以外匯購置動支者,於撰寫投資計畫申請書時可直接敘明,則將來計畫獲經濟部核准後,便可直接自專戶提領相對應的外幣金額,免去結匯新台幣額外產生的匯兌損失等費用。

王佩如提醒,資金回台專法首年。如果實質投資的話,可退一半,等於首年最終稅率4%,第二年最終稅率5%。黃金首年已在倒數中,在境外仍留有大筆資金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建議儘快盤點評估適用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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