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之爭經長「指明三條路」 不排除依公司法要求改選

▲經濟部長王美花回應時事。(圖/記者林敬旻攝)

▲經濟部長王美花回應時事。(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經濟部長王美花今(9)日表示,在經濟部駁回大同新董事的變更登記後,公司派可重新召開股東會,其次權益受損害的股東亦可主張召開臨時股東會,若過期而不改選,主管機關不排除依據公司法第195條,要求大同改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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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花表示,依照公司法,股東的表決權及選舉權都是法有明定,平等行使權利應該受到保障。而且,無論是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民法等法規如何解釋、適用及認定,都屬於主管機關及法院的職權,公司不能自行解釋與認定。

因此,大同公司不應該錯誤引用法條,自行扣除股東的股數。既然股數不應扣除,那先前的股東會議紀錄,就出現未達過半股東出席的情形,明顯違反公司法,因此做出不准許大同公司登記的處分。

至於外界質疑,主管機關為什麼不立刻要求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經濟部表示,有如下二大原因:

第一,大同公司的股東有請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主管機關會優先尊重各方股東權利,讓各方股東都能優先請求召開股東會。但如果召開股東會時間遭到延宕,經濟部也不排除在適當時機,要求限期召開的可能性。

第二,大同公司目前仍有主導辦理股東會的權利,如果現在立刻要求召開,可能會再次發生影響股東權益情形。但金管會已經在調查本案,我們會視金管會的調查做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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