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5大鬆綁! 助攻ETN、加強券商授信品質

▲▼金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預告期為60天。(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為增加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避險操作彈性、加強證券商徵授信的品質,金管會今(9)日預告部分修正條文,預告期為60天,明定券商徵授信時,查詢客戶資料範圍更廣,另外也規定券商發行ETN避險的需要,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且不受相關賣出價格的限制。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表示,配合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規範,檢討現行規定以維持適度監理,同時為增加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避險操作的彈性、加強證券商徵信授信的品質及配合證券商實務運作需要等,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這次修正要點共有5點,首先是明定證券交易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投資人的各類信用資料,並得請求證券商及主管機關核准的機構提供資料。

郭佳君表示,由於現行券商透過證交所只能查到違約等負面信用資料,但為加強證券商徵信授信品質,因此這次研議修正,讓法制更加完善,而證交所應訂定相關作業辦法申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為增加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避險操作的彈性,明定證券商得因發行指數投資證券避險的需要,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且不受相關賣出價格的限制。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第三,因應公司法增訂第228條之1,規範證券商盈餘分派或撥補虧損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辦理;第四,配合證交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明定證券商提報董事會的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最後是明定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於本規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的事項,原則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