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資金匯回破千億元 會計師:投資計畫把握時間、搭配可用租稅減免

▲▼錢,現金,鈔票,銅板,金融,債務,理財,開銷,買賣(圖/記者周宸亘攝)

▲台商境外資金依據專法申請回台已經破千億元(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根據財政部統計,台商依據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已經破千億元,KPMG安侯建業全球資產配置戰略中心會計師洪銘鴻提醒,台商應於期限前向經濟部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以免喪失權益。另專法回台資金於運用上宜積極思考與其他租稅獎勵措施結合,以產生最大租稅節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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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銘鴻表示,台商將境外營運累積多年的盈餘採取專法的方式匯回台灣,著眼於雖在可適用較原稅率低的的8%、10%的方式繳交所得稅,但是仍要評估後續資金運用的目的,才能產生最大的節稅效果。台商可將境外資金匯回與諸多租稅獎勵措施互相結合,創造更高的經營綜效。包括營利事業將匯回資金與未分配盈餘投資列報減除規定相結合,將資金用於資金用於投資資金用於投資自用廠房或商辦等建築物其相關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請退還,自境外轉投資公司收取的投資效益也可申請營業稅「直接扣抵法」以避免進項稅額遭稀釋等。

KPMG安侯建業全球資產配置戰略中心會計師黃彥賓則指出,營利事業將境外匯回的資金用於支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雖非屬專法的直接投資有關「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範圍,但如與投資計畫相關且為必要支出仍屬「其他相關支出」範疇,其支付時所產生之20%扣繳稅款,可分別視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性質,考慮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21款的權利金免稅,或所得稅法第25條及租稅協定營業利潤的減免以降低扣繳稅負。

台商全球資產配置與市場布局調整,台商透過資金回台專法回台投資已頗具成效,在資金或投資效率上允應更為靈活與多元始收事半功倍之效。則不論是個人投資人或營利事業,如何將匯回資金與現行各項租稅獎勵措施相互運用,將是近期要更加積極著墨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