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鍘!大同剔除股東表決權違規 不得自辦股務

▲▼金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針對大同股東會改選爭議,金管會表示,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對大同公司糾正處分,且不得自辦股務。(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大同股東會改選爭議,金管會今(14)日表示,經集保查核後,發現有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對大同公司糾正處分,且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也是史上首例被收回自辦股務的公司。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金管會表示,大同公司於今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

金管會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發現上述行為有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及第6條第2項的規定,因此依證券交易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公司糾正處分,並命該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指出,從2013年後上市櫃公司就不得再自辦股務,大同公司被取消自辦股務後,未來要辦理股務事務須委託第三單位,不能再自行處理,也是目前77家可自辦股務的公司中,首家被收回權限的公司。

蔡麗玲也說,公司雖然可看到股東名冊,但就不能再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須交由專業機構來處理相關股務事務,但會給公司2個月的期限找到第三方機構來處理。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金管會呼籲,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的公開發行公司,在執行股務事務時,須保持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