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二大市場派搶開股東臨時會 經濟部處理原則曝光

▲大同公司爆發經營權之爭,二大市場派已向經濟部遞件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大同公司爆發經營權之爭,二大市場派已向經濟部遞件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二大市場派打算各開各的股東臨時會,經濟部表示已接獲王光祥派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遞件申請,後續將行文予大同公司回應,由於欣同林宏信派遞件時間較早,循往例可望優先被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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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件各界關注的經營權之爭,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經濟部的原則就是一切依照公司法來處理,而經濟部本月9日駁回大同新董事的變更登記後,公司派可重新召開股東會,其次權益受損害的股東亦可主張召開臨時股東會,若過期而不改選,主管機關不排除依據公司法第195條,要求大同改選董事。

▲經濟部。(圖/記者湯興漢攝)

經濟部官員表示,由於二大市場派遞件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法源,均為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依照往例,如果兩案申請均使用同樣的理由與相同法條,經濟部會按遞件先後通過,而且只會准許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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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派代表之一欣同投資顧問董事長林宏信日前表示,新大同和欣同8日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以持股3%以上股東身分,向經濟部遞件申請召開股臨會並改選董事,希望經濟部儘速同意。

另一市場派主力、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亦於本周向經濟部提出召集股臨會。他在日前曾強調可掌握過半股權,希望有一場「公平公開透明」的股東會。他並表示,針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在6月30日股東會當日作為,將提供證據給地檢署。

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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