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每年7月一到就是需繳汽車、機車燃料使用費的時期,常有許多民眾跑到稅務局表示要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繳納;亦有民眾於接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時,誤以為是「使用牌照稅」已繳過了,而不予理會或忘了繳納,以至於接到行政執行署之傳繳通知書時,還向稅捐機關表示已經繳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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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稅務局特別提醒鄉親,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由監理機關主管,如有相關疑問必須逕洽監理機關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說明,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而非稅捐,由各監理機關發單徵收,故稅務機關並無法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汽車燃料使用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而使用牌照稅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徵收,所收稅款屬縣(市)稅,由縣(市)政府統籌運用,兩者並不相同。
稅務局提醒車主注意,若對徵收之燃料使用費有疑義或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時,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而對於使用牌照稅之徵納疑義,則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如仍有任何疑義者,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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