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場派申請召開股臨會 經部重申依法行政、本周作出決定

▲大同市場派二方日前已依據公司法173條之4申請召開股臨會,經濟部審查中。(圖/記者湯興漢攝)

▲大同市場派二方日前已依據公司法173條之4申請召開股臨會,經濟部審查中。(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大同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經濟部已收齊大同公司函覆,據了解,考量大同爭議點特殊且為社會各界矚目大案,將採納上市公司主管機關金管會意見,傾向做出「部會一致」的決定,並重申將依法行政,對於市場派申請召開股臨會,也將於本周作出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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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場派二方日前已依據公司法173條之4申請召開股臨會,經濟部也已收到大同公司回文,商業司官員表示,目前二案均在審查中,對於結果並未透露口風,強調會依據公司法立法意旨及金管會意見進行思考。

針對市場派申請召開股臨會之法源依據為公司法173條之4,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表示,能否適用該法條過往案例並不多,經濟部將在條文規定跟立法意旨下面思考是否符合,並綜合金管會意見參考。

不過,法界人士分析,大同市場派以公司法公司法173條第4項申請,關鍵在於董事會的身份認同,即使市場派不承認董事會合法性,但針對該案件最高法院尚未判決,基於依法行政,經濟部態度保留。

另外,針對市場派申請股臨會意見,大同公司在函覆中主張,一、公司董事會合法運作,二、認為六月三十日大同股東會合法有據。經濟部重申,申請案遞件先後不是絕對要件,主要看申請內容、公司說明內容,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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