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直指大同林郭文艷濫權違法 六大理由核准市場派召開股東會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經濟部商業司今(12)日召開記者會,直指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擔任股東會主席濫權違法,因此以六大理由准許大同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之申請,並依申請之先後核准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召開,並限市場派於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及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就「大同公司股東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案」說明。(圖/記者林敬旻攝)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這也代表市場派取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的門票,而大同公司也能再度召開股東會,後續則看小股東們如何作出對公司發展及股東權益最好的決定。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表示,准許理由主要有以下六點。一、依據金管會意見,認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重大違反法令,擅自剝奪總計高達53.32%表決權違法,客觀上足認對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行為,對公司及全體股東造成嚴重損害。

▲經濟部商業司就「大同公司股東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案」說明。(圖/記者林敬旻攝)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二、股東會召集權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三、大同負責人刻意忽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全體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四、市場派申請人依公司法174條第4項規定申請,因公司負責人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會依法召集股東會,應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之要件。

五、大同公司主張申請人取得股份無效,但經濟部重申法規解釋及適用為主管機關及法院職權,尚非得由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任何主管機關及法院就企併法、兩岸條例如何適用於大同公司股東會作出處分或裁判前,大同公司逕自扣除相關股東股份,顯然缺乏依據,大同公司於本案中的主張不足採。

六、另一申請人羅得、三雅、競殿(王光祥派)以相同召集事由申請,因此依申請先後,核准欣同、欣大同(林宏信派)召開。經濟部表示,後續羅得、三雅及競殿公司即可參加欣同及新大同公司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已足保障其權益,因此駁回其申請。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就算爬到樹上!妳還是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