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最優稅率」將倒數 會計師:可以考慮適用解釋令

▲新台幣,台幣,現金,鈔票,銅板,金錢,錢。(圖/pixabay)

▲台商適用境外資金匯入專法最優稅率8%、實質投資4%,明日為最後申請日。(圖/pixabay)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台商境外資金匯回適用最優稅率8%、實質投資4%,明(14日)天已經是最後一天,但是台商資金若遇到阻礙,恐怕趕不上末班車,而選擇適用10%與實質投資5%,預期第二年台商申請回台的金額恐怕不如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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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表示,未來台商若有境外資金匯回需求,應以適用境外資金回台課稅解釋令為首要考量。而解釋令有五大判斷原則:

一,資金性質的判斷:台商要自行判斷資金性質是否為海外所得如果是海外投資本金、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或者財產交易的本金,都不是海外所得的資金。

二,應課稅所得判定:如果匯回的資金屬於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繼續往下判斷。

三,區分課稅年度:台商要判斷課稅的年度,如果海外課稅所得是否落入在五年或者七年的核課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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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負試算:如果發生時點在核課時間內,就應該要試算一下,如果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就應該要併入發生年度的基本所得額計稅;但是如果是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屬於台灣境內所得,應該併入綜合所得之中計稅。

五,稅務居民的確認:所得發生年度是否為台灣稅務居民,如果是的話就有納稅義務,並依法令規定申報及補繳稅。

▲會計師表示,海外財產交易如果無法取得證明文件時,也可按比例推斷所得額。(圖/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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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翔提醒,個人處分海外財產時若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的證明文件可以按照實際的成交價推定其所得額,像是不動產12%、有價證券按20%計算其所得、如果個人出售海外財產而匯回資金時可以援引相關規定來適用解釋令,爭取較低的稅負。

而資金來源是境外公司的個人台商,有些境外公司在地如果沒有繳交財報遵循要求,或者沒有記帳或保存憑證的習慣,惟匯回境外公司資金時,本地稅務機關對於財務報表的文件認定須境外稅務機關已受理申報或當地會計師簽證,或經台灣的會計師查核簽證,是以建議及早取得並保存合法憑證、詳實記帳以釐清境外公司資金的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