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研議鬆綁! 基金受益人開放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

▲▼金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金管會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為60天。(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13)日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部分條文草案,預告期為60天,證期局表示,過去基金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皆採書面、親自出席等方式進行投票,由於難以開會成功,未來修正後基金受益人可改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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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9條規定,有6種情況基金公司須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包括更換基金保管機構、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的經理或保管費用、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基本方針及範圍、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金管會指出,這次預告修正草案共有4大重點,首先是有權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並應將行使表決權的方法載明開會通知,另為確保電子投票的公正性及獨立性,規範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外辦理。

第二,針對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明定受益人表決權行使方式,除原定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也可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規範意思表示撤銷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複的處理方式。

第三,針對受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明定受益人表決權行使方式,除原定以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外,也可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規範意思表示撤銷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複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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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為使受益人會議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作業更為明確,明定受益人應依召開者所製作的格式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送達期限、未表示意見效果、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就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