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同、新大同:已收到經濟部召開大同股臨會函文

▲▼欣同新大同維護大同公司股東權益記者會,由欣同董事長林宏信主持。。(圖/記者湯興漢攝)

▲欣同董事長林宏信。(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心怡/台北報導

欣同、新大同今(14)日表示,收受經濟部許可召集大同(2371)公司股東臨時會的函文,洽詢股務代理機構,進行股臨會召集事宜。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欣同指出,本公司委任律師已於今天中午收受經濟部許可召集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的函文。已開始洽詢股務代理機構,盡快籌備、進行股臨會召集事宜。後續時程確定後,會再向主管機關、股東及社會大眾報告。

再者,欣同表示大同公司在一位獨董辭職,又面臨新股臨會全面改選董事之際處分孫公司股權等資產,依重訊公告之交易條件視之,此處分案分階段付款,完成董事變更才收總交易金額82.07%~82.52%,既沒收簽約金,又違反收多少價金、交多少股權「銀貨兩訖」的交易常態,甚至在大同永旭董事會通過後,資金貸與買賣股權標的公司新台幣2億元,對公司利益既無保障,處分價金又不確定。

此外,大同在重訊中表示,要待交割時報表作價金調整,所載交易總價額,預計14億7千2百萬元~15億1千萬元,最高跟最低區間相差新台幣3千8百萬元,該交易金額是否合乎公司利益已有疑慮,交易金額竟還不確定,種種皆令人不解,但大同公司未説明清楚。因此呼籲主管機關深入查核處分必要性並依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核實重新鑑價。

最後欣同感謝證交所表示將進一步強化監理,更請主管機關、投審會採取斷然措施,嚴禁、不予准許大同公司及關係企業處分資產影響股東權益之舉。雖然是孫公司股權的處分,但母公司對轉投資事業負有管控之責,如放任子公司處分孫公司資產損害股東權益,不僅子公司董事會要負責,更要嚴懲母公司怠忽職守的獨立董事、董事、主辦經理人,以儆效尤,不能以轉投資事業為由而讓母公司免責。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