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金管會近期逐步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也牽涉到OBU條例的修正,也引發市場討論為何不取消OBU,讓DBU(外匯指定分行)合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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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研訓院副研究員賴威仁認為,取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是一個長期目標,絕非短期的目標,最重要的原因在於新台幣並非國際流通的主要貨幣,主要國際貨幣仍須過台北外匯市場來轉換,如果取消條例,大額資金遊走於新台幣與主要貨幣,對於匯率與金融市場相當大的就如同裝上電器設備沒有裝上保險絲,具有相當的危險性。
因此除非新台幣已經達到一定程度的國際流通,否則短時間內條例還是得繼續施行,賴威仁認為,但可以開放較大空間讓資金在DBU與OBU的空間流通,有如為了強化電器運作空間,在總電流許可的範圍,加大保險絲安培數是一樣的道理,在積極開放後,DBU與OBU之間也需要更有效的管理。至於如何管理,有四大方向可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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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條件開放 境內法人、自然人到OBU開戶
過去OBU僅由外國法人、自然人開戶,未來如果開放境內法人、自然人開戶,將可有效擴大OBU的業務範疇,儘管如此,能到OBU開戶的境內法人和自然人,應訂有適當的條件,例如已經有境外公司資金調度,且具有營運實績的法人或是薪資收入、工作室涉及外幣發放,並有納稅紀錄的高所得自然人。
二,資金來源 以境外匯回或銀行貸放為主
OBU帳戶內的外幣資金應以境外匯回或者銀行貸放到OBU的資金為主,初期應盡可能不涉及境內台幣資金轉換匯出;如果資金是由客戶的DBU帳戶流向OBU帳戶,須由政府與銀行控管其金額和用途,此作法與現行規範方向尚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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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確管理國內借新台幣、外幣轉匯OBU數量
同樣外幣帳戶,對於DBU與OBU的外幣帳戶其用途應有顯著的區分,DBU的外幣帳戶主要支應民眾旅行、遊學或者企業短期內就會轉為新台幣支付營運費用的外幣貨款若有剩餘才可轉至OBU理財,但要明確管理企業由國內借新台幣、外幣轉匯到OBU理財的金額與數量。
假使廠商在OBU確實有外幣調度需求,應由銀行放貸至客戶的OBU帳戶,以利控管資金流動,不至於短時間失控;另一方面OBU外幣帳戶的限制就比較少,主要就是進行海外資金的調度、理財與投資需求,當客戶的DBU帳戶外幣數量不足時,必須向海外支付款項時,也可採OBU帳戶直接匯往海外補足,具有更好的境外運用彈性。
四,各國對CFC課稅成趨勢 紙上公司資金匯回增加稅收
過去企業常運用海外紙上公司在OBU開戶,進行資金調度與投融資,雖然不需要進行稅額預扣,但是企業也必須花費少量支出維持紙上公司的合法性。
近來,由於反洗錢與反資恐的要求提高,維繫紙上公司合法性的成本愈來愈高,加上各國對於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課徵所得稅的趨勢逐日明確,設立境外子公司的租稅誘因逐漸縮小,如果政府可以把握內外良機,將企業資金轉回到國銀的OBU進行業務,再配合所得稅合理的稅率、簡便的扣繳的方式進行,相信可以順利匯回母公司,有望增加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