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周休2日制勞工 勞雇雙方可協商兒童、清明連休

▲勞委會表示,非採取周休2日制的勞工,可與雇主協商兒童、清明連休。(圖/記者林信男攝)

記者林信男/台北報導

勞委會指出,民國102年的「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為4月3日;「民族掃墓節」則落在4月4日,非採取周休2日制度的勞工,可與雇主協商3、4兩日連休,或者出勤並領取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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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都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的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是以農曆清明節為準;「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則定於民族掃墓節前1日實施。

勞委會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方式多元,「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和「民族掃墓節」應如何給假,仍須由勞雇雙方事先協商排定,若雇主參考公部門行事曆安排員工出勤、休假,也可將4月3日的「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調移至4月5日,形成連續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