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產假應延長 勞動部:恐不利育齡女性就業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 勞動部長許銘春答詢。(圖/記者屠惠剛攝)

▲勞動部長許銘春。(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長許銘春今(28)日出席衛環委員會備詢時,針對各黨籍立委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修正草案,有關產假、陪產假等勞工權益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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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受雇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對此,各黨立委今日也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修正草案,提案中指出,產假應比照多數國家做法,從現行的8週延至10週或是14週,勞動部在書面報告中提出兩點認為不適合。

勞動部指出,部分國家將產後母體恢復為目的的「產假」與照顧年幼子女為目的的「育嬰假」統稱為「產假」;但我國卻是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為廣義的產假,也就是另外針對懷孕、分娩及育兒分項訂定安胎休養、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假別,因此並無法和國外比擬。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也提到,在ILO(國際勞工組織)有95.1%的會員國在8週以上,僅有4.9%在8週以下,台灣僅有8周的產假不夠,應符合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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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銘春解釋,我國將有薪假產假設立為8週是有醫學根據的考量,女性產後恢復約需6週,所以當時訂立為8週,由於國內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多,產假延長可能造成雇主雇用育齡女性意願,反而造成不利其就業等負面效應,需要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