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代理新冠疫苗確有保密協定 再提三點澄清「依法揭露重訊」

▲▼台灣東洋與BNT疫苗洽談代理新冠肺炎疫苗過程說明會,台灣東洋董事長林全、台灣東洋總經理施俊良。(圖/記者李毓康攝)

▲左起為東洋總經理施俊良、董事長林全。(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姚惠茹/台北報導

東洋(4105)今(14)日再發三點聲明澄清,針對有關媒體報導「指揮中心一直有與各家疫苗廠洽談中,但多有保密協定,只是沒像東洋這樣公開說而已」,強調東洋與政府並未簽有保密協定,但與德國BNT確實簽有保密協定,並依約定未曾揭露相關商業內容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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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洋表示,第一點,今年九月上旬與衛福部接洽,並確認可否進行BNT疫苗引進事宜,在取得衛福部初步同意之後,隨即開始與衛福部相關單位就冷鏈物流、倉儲、採購數量、交貨時程、是否開放自費等問題交換意見。

東洋指出,然而嗣後,衛福部提出,要確認台灣東洋確實代表BNT,必須提供授權書才能繼續商談。為利後續洽談程序順利進行,東洋旋即與BNT溝通,希望能先開具授權書,並承諾對台灣一定的供貨數量,以備我國政府評估。

東洋進一步指出,這項主張獲BNT同意之後,東洋隨即取得「有條件授權」,在授權期間代表BNT與政府進行洽商,但在取得「有條件授權」前,東洋並無對外公開說明的必要。

東洋重申,第二點,由於東洋是上櫃公司,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四條第十款規定「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試驗的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皆需發布重訊,因此東洋在取得「有條件授權」之後,即依照相關法令及程序發布重訊,對外公開說明,並在應敘明事項說明本案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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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洋強調,第三點,東洋與政府並未簽有保密協定,但與BNT確實簽有保密協定,並依約定未曾揭露相關商業內容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