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當天雇主就應該結清工資給勞工? 勞保局這樣說

▲桃園市25歲吳姓女子去年3月離職前,將公司電腦設計圖檔全部刪除,還植入惡意病毒讓公司無法再開啟使用,公司怒而提告吳女,桃檢10依妨害電腦電腦使用罪提起公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按規定辦理離職後,公司最晚什麼時候得給當月薪資?(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朱先生按規定自行辦理離職,由於他的離職日在月中,當時公司告知他必須要等到下個月才能領薪資,不過朱先生領到薪水時卻發現自己的薪水有短少的情況,該怎麼辦呢?對此,勞動部表示,勞工發現薪資有短少情況,要立刻向勞工局申訴,若查明雇主確實少給將開罰2-100萬罰鍰。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勞動部指出,根據現行規定,勞工在自行提出離職後,若雙方有約定好給薪日期的,那雇主可以在原本就約定好的日期給薪,若是超過約定好的日期,那就會變成積欠薪資,勞工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若雇主有積欠工資事實,將依照勞基法79條開罰2-100萬罰鍰。

此外,薪資計算的部分,勞動部也提到,勞工如果領到薪資後發現明顯短少,或是雇主並未按照原本勞動契約說的薪資給予,勞工就可依法向勞工局申訴。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按照現行法規,雇主不得以到職、離職不滿一個月為理由,對勞工進行扣薪、短少給薪,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是月薪制的員工,不管這名員工何時到職或離職,都必須按照當月工作天去計算,休息日與例休日一樣都要給薪資,根據勞基法39條休息日、例休日工資都要照給,雇主違法就會開罰2-100萬罰鍰,還要公布姓名,且必須補給勞工短缺的薪資,開罰後若沒有補足將會持續開罰。

以朱先生為例,他月薪為4萬元,依照規定辦理離職後,12月14日為最後一天上班日,按照公司原本規定每個月的5日發薪,因此公司必須在1月5日按規定給薪資,而薪資計算方式為月薪總額/30再乘以工作天,也就是40000/30X14=18666元,這是公司必須給付給朱先生的月薪。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