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修法防範產業關鍵技術外流 赴陸投資技術合作定義趨嚴

▲經濟部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圖/記者湯興漢攝)

▲經濟部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為保持台灣產業競爭力,經濟部日前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應事先申請,以免損及我國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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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指出,為防範技術外流疑慮,為避免臺灣地區人民以先將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轉讓或授權至第三地區公司,再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轉讓或授權至大陸地區公司之方式規避,經參考預告期間之意見,明定直接或間接之轉讓或授權行為,均須納管。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部預告時規劃列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納入管理,惟考量產業界新興智慧財產權日新月異,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已可由「專門技術」予以涵蓋,經行政院審查後核定,與大陸地區從事「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之技術合作者,應納入管理。

另外,這次的修法也明訂審查機制,在申請技術授權、移轉給中國公司時,審查內容將納入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影響、研發創新佈局、是否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等,以保護台灣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