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身障者不公、個人傷害險保費保額異常!台灣人壽挨罰180萬:會改進

▲中國信託人壽在與台灣人壽併購前,以高價買進亞洲廣場大樓2樓。(圖/資料照)

▲中國信託金控旗下台灣人壽因對身心障礙者不公等事由,被罰180萬元。(圖/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中信金(2891)旗下台灣人壽昨(22)日因無故拒保身障者,對續保個人意外險調降費率計算錯誤,導致保額和保費異常增加,也未將保單質借追加既有投資型保單的態樣納入檢核、及新契約電訪未透過銀行保經代單位轉知照會業務員等,遭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以罰款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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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體事由,金管會提出5大罪狀:

第一,台灣人壽在辦理身心障礙者的承保作業,有以「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為由」而不同意承保。

第二,該公司辦理保證續保「個人傷害保險」調降費率有計算錯誤,致有於費率調降年度保額異常增加,及後續年度保額及保費異常增加等情事,以及未將保險單借款追加既有投資型保單的態樣納入檢核,不利向保戶確認其知悉槓桿操作所面臨風險,以確認保險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具相當性。

第三,該公司辦理新契約電訪作業,出現僅因特定銀行通路要求而未透過銀行保經代單位轉知照會業務員,未落實要求往來保經代公司遵循法令及合約約定,作業流程核欠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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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該公司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承保作業,未承保通知書有未敘明未承保理由者,與「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不符,有妨礙健全經營之虞。

第五,該公司辦理保戶投保新契約作業,有未充分告知保戶尚有其他同商品舊保單可辦理復效,即予以承保新保單,不利保戶權益之保障,且對於保險業務員及保戶IP位址及電子郵件信箱部分項目未建立檢核管控機制,致有同一業務員招攬之不同保單於同一日以同一IP位址辦理契約變更作業及不同業務員自保件有使用同一電子郵件信箱情形,均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台灣人壽在罰金180萬之中,光是對身障者不公這項,就被罰了60萬;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承保作業,應確實依被保險人實際體況與投保商品之承保範圍審酌評估,不得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即予以拒保,而構成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待遇之情事。

保險公司辦理核保作業,應確實依保險商品費率收費承保,且應充分了解保險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是否具相當性,以維護保戶權益,並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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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對其授權代理招攬保險業務之保險代理人本負有相關管理責任,對於招攬異常案件,不得囿於通路壓力而便宜行事,將原應由保險代理人辦理事項改為由保險公司自行辦理,致生未要求保險代理人改善情事,各保險公司均應落實要求保險代理人遵循法令及合約約定,以維護公司及保戶權益。

針對金管會裁罰,中信金 (2891)今(23)日也代子公司台灣人壽發佈重訊,強調「將依金管會之意見進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