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祭「大同條款」嚴管公司股務 3月上路!

▲金管會今日祭出「大同條款」,4招嚴管公司股務辦理。(圖/記者陳依旻攝)

▲金管會今日祭出「大同條款」,4招嚴管公司股務辦理。(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為了防堵類似「大同之亂」事件再度發生,金管會今(23)祭出「大同條款」嚴管公司股務辦理,重點包括明訂上市櫃等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委外辦理後,不能再收回自辦、明年1月開始對股務機構辦理評鑑制度、若自辦股務被金管會處分,應在兩個月內完成移交作業,此條款將於3月初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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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重點如下:

第一、 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為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之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收回自辦。

第二、 明定由本會指定之機構(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定期辦理股務機構之評鑑制度,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 為提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之資訊透明度,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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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明定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本會處分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本會認有必要時,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之。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及民事訴訟法等規定之修正,並依據我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之規劃,研議強化股務作業之品質與中立性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之資訊透明度等措施,所以研擬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針對上述第二點,金管會證期局局長蔡麗玲表示,評鑑對象包括自辦及委外都有,每三年評鑑一次,不合格者會要求改善,若公司未配合改善,會就再缺失狀況考量,若情節重大,金管會視個案情況處理。

而金管會所修正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所以被外界定義為「大同條款」,原因是大同公司去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但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卻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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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同公司已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及第6條第2項規定,金管會依證交法第39條規定,對大同作出糾正處分,限其兩個月內為由其他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並於期限屆滿次日起,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