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點頭! 同意富邦金併日盛金

富邦金併日盛金 券商老總:證券、銀行一魚兩吃

▲富邦金併日盛金,獲公平會同意。(圖/富邦金控提供)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公平會委員會議今(24)日同意富邦金控申請收購日盛金控案,並說明不禁止原因是「此結合並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公平會表示,富邦金控提出申請,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日盛金控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50.01%至100%股份,並控制日盛金控公司及其從屬事業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結合樣態,且因參與結合事業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銷售金額申報標準,因此向公平會申報結合。

此案參與結合雙方都是金融事業,公平會在審議期間也徵詢主管機關金管會意見;富邦金控公司從屬事業營業項目主要為保險業及銀行業等,日盛金控營業項目主要為證券業及銀行業,兩者還在期貨、證券投資顧問、創業投資及保險代理人等業務都有水平重疊關係,而保險代理人業務屬於保險業下游銷售通路,兩者具有上、下游垂直連結關係。

公平會分別針對水平重疊及垂直連結部分進行分析;在水平重疊部分,公平會表示,此結合案涉及的銀行、證券、期貨、證券投資顧問、創業投資、保險代理人等相關市場,市場參與者眾多,大多屬於低度集中市場結構,參與結合事業在各自所屬市場的市占率都有限。因此對投資大眾或投保人等金融服務需求者而言,尚有眾多潛在交易對象可供選擇,兩者結合後,對於上述相關市場市場集中度增加幅度有限、市場結構改變小,不致顯著增加共同行為風險。

至於垂直連結部分,公平會分析,兩者結合後,由於上游保險業者及下游保險通路業者數量甚多,其他保險業者可選擇合作的對象,不限於參與結合事業旗下保險通路業者,保險業者也可透過所屬業務人員或以直接通路銷售保險商品。反之,其他保險通路業者可選擇交易對象,也非只限於參與結合事業旗下保險業者,因此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後,有能力封鎖上游保險商品及下游保險銷售通路。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富邦金控去年宣布,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日盛金控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50.01%至100%股份,原預計今年2月1日完成公開收購,但金管會表示,富邦金申請收購條件,必須取得50%股權,且獲得公平會不禁止結合同意函才可以,因此,富邦金控於1月30日向金管會申請展延,將公開收購日期延到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