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虛擬貨幣洗錢! 金管揭3大風險、8家被列管業者

▲▼ 比特幣,消費,投資,電子錢包,虛擬貨幣,區塊鍊,bitcoin,加密貨幣,詐騙。(圖/記者何雨忠攝)

▲金管會示警虛擬貨幣3大風險。(圖/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近期比特幣等虛擬資產的價格波動劇烈,藉由區塊鏈、虛擬資產進行吸金詐騙案件的報導頻傳,未來包含比特幣等虛擬通貨平台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並在7月上路,若有違反洗防法將罰50萬到1,000萬元罰鍰。金管會今(20)日除了給出3點呼籲,也公佈8家被列管的業者,王牌數位創新(Ace)、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BitoPro)、現代財富科技(Maicoin)、思偉達創新科技(StarBit)、塞席爾商共識科技(Joyso)、京侖科技訊息(Statecraft)、亞太易安特科技(BitAsset)、數寶(Su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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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是在虛擬空間、特定社群內可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貨幣,具有交易媒介和記賬單位的貨幣功能,不過,全球幣圈日前遭血洗,比特幣 15分鐘內閃崩8,000 美元,以太幣、瑞波幣、Stellar 全線暴跌,未來須納入洗錢防制法,想投資要採實名制。金管會提醒,第一,中央銀行與金管會前於102年共同發布新聞稿,將比特幣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而非貨幣,與國際的看法一致;第二,除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即證券型代幣發行,以下簡稱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外,其他像比特幣或類似性質的虛擬資產,都不是本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也不是貨幣;第三,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在從事交易前,務必充分瞭解其運作模式,審慎評估風險,避免遭受詐騙或投資損失致生權益受損。

有關虛擬資產(虛擬通貨)洗錢防制部分,金管會指出,依性質可區為STO,已要求經營STO業務的平台業者須取得證券自營商執照,並符合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規定;以及比特幣等虛擬資產,雖然該等資產並非法償貨幣,也非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金融商品,但考量其洗錢風險,我國洗錢防制法已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簡稱本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

依洗防法第5條第4項規定,本事業之範圍由法務部會同金管會報請行政院指定,法務部於110年1月20日會同金管會函報行政院,行政院已於110年4月7日指定本事業的範圍,將自110年7月1日生效;本事業依洗防法規定,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措施,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也將由金管會基於洗錢防制管理的目的訂定,依行政程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