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主管被爆私密照 律師:爆料者恐面臨法律責任

▲▼台新金控。(圖/本報資料照)

▲銀行主管私生活照片遭外流,律師,若不雅照被匿名散播變成社會新聞,散播者將附上法律刑責,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罰金。(圖/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台新金控今(26)日總部遭不明人士蛋洗,分行也被發送多張自製傳單,內容指稱男性主管與4位女性主管有「桃色糾紛」,還附上多張私密照片,真假尚不清楚,但內容涉及偷拍,律師黃帝穎接受《ETtoday新聞雲》記者訪問時表示,若私人生活被匿名爆料變成社會新聞,且內含不雅照,爆料者要負上法律刑責,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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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表示,當企業主管私人領域因匿名爆料變成社會新聞,第一,從吹哨者保護的規範來看,這規範是保護具名檢舉的人,如果是匿名則不適用吹哨者保護機制去處理;第二,如果爆料者在吹哨者保護規範下,檢舉主管濫用公司職權引爆「桃色糾紛」,那麼主管就有可能會被追究;反之,如果跟公司職務無關,反而是散佈不雅照的人會有法律責任。

黃帝穎強調,散佈不雅照將面臨兩大法律責任,第一,恐被銀行主管告妨礙秘密;第二,宣傳不雅照將構成散播猥褻物品的刑事犯罪,俗稱公訴罪的非告訴乃論;根據《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以及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第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