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近5年新高! 109年勞工訴願件數達3269件、勞基法為最大宗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郭培榮。(圖/記者余弦妙攝)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郭培榮。(圖/記者余弦妙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法務司今(4)日指出,109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3,269件,其中除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案外,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收辦案件總數創下近5年來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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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訴願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的訴願管轄業務。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109年勞工行政事務的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3,269件,其中「勞動基準法」527件、「勞工保險條例」、453件、「就業服務法」286件,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38.73%。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郭培榮補充,往年平均收辦的案件約2500-2600件左右,109年的3269件中有753件是去年因疫情所推出的自營作業者紓困方案的民眾所提的訴願,主要都是因為資格不符,因此來提出訴願。

郭培榮也說,大多數的訴願聲請案件中,有關勞基法的訴願還是最大宗,都是因延長工時、休假、工資計算、出勤紀錄等有爭議而提出,另外勞工保險條例中則是給付問題會比較有爭議,而就業服務法則大多是因為非法聘僱移工遭到勞檢而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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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郭培榮也提醒,由於訴願法規定訴願須在行政處分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書面方式提起,實務上常發生訴願人未能親自收受行政處分,而寄存在郵局,不論訴願人實際上何時到郵局領取,行政處分在寄存於郵局之日即為合法送達日期,已發生送達效力,導致訴願人知道行政處分內容時,已快逾救濟期間,或是訴願人提起訴願時,資料尚未準備齊全,發生來不及提訴願情形,此時即可利用勞動部救濟平台「線上聲明訴願」的功能,先於線上聲明訴願,但勞動部提醒,仍須在30日內補送親自簽名或蓋章的訴願書到受理訴願之單位,完成提起訴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