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隔離就醫「無法5月繳稅」 可延到6月底申報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財政部長蘇建榮 囤房稅相關。(圖/記者屠惠剛攝)

▲財政部長蘇建榮今日表示。(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長蘇建榮今(6)日表示,因為疫情隔離、檢疫、就醫治療而不能趕在5月31日前完成所得稅申報的納稅人,可以往後延1個月,延至6月30日繳納。適用對象不用事前提出申請,但必須於在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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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 6)日舉行地10屆第三期財政委員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財政紀律法」2案等。

蘇建榮於會議前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近日將發布令延長今(110)年5月至7月各項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該部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財政部指出,適用對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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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詳細適用稅目,以及展延期限如下:

(一)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7日、6月1日至6月15日及7月1日至7月15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二)今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展延至同年月3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2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三)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四)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月10日、6月1日至6月10日及7月1日至7月12日者,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五)110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延至同年6月30日。
(六)其他: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等相關展延期限(詳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