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投資新制7月上路 沒「實名制」最重罰千萬! 

▲▼虛擬貨幣,加密貨幣。(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虛擬貨幣交易未來須採「實名制」。(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台灣洗錢防制法正式將虛擬通貨平台以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管轄範疇,未來投資虛擬貨幣須採「實名制」,金管會今(25)日表示,新法7月1日實施,做不到的話,最重罰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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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說明,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適用該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包含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等事項。

童政彰指出,行政院已指定金管會為本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並於今(2021)年4月7日指定本事業之範圍,金管會續於本年5月7日邀集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及業者代表開會討論,擬訂本辦法草案,草案計有18條,主要是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發布之建議訂定,重點包含,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例如,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5年;新臺幣50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 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 應於交易後5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的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至於交易業務事業(在國內設立登記者)的範圍及用詞定義是指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的人,包括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的交換;虛擬通貨間之交換;虛擬通貨的移轉;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 理工具;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 相關金融服務。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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