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4/3014:01:28
發言人 陳碧華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暨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18-1133
主旨 : 公告本公司102年03月底自結合併財報之高流動資產、短期
借款及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金額等財務資訊及說明投保中心
訴請本公司應與呂學仁等5人連帶賠償投資人損害訴訟之相關進度
符合條款第49款
事實發生日102/04/3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2/04/30
2.公司名稱: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依據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11802188號函、臺證上一字第1010015035號函及
臺證密字第1011803677號函等辦理。
二、本公司截至102年03月底自結合併財務報表之高流動資產、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
期之長期負債金額等財務資訊如下明細:
(一)高流動資產:
1.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為56,072仟元。
2.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餘額為0仟元。
3.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基金及投資中屬上市櫃公司股票餘額為0仟元。
(二)短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
1.短期借款餘額為96,000仟元。
2.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餘額為1,462,775仟元。
三、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訴請本公司應與
呂學仁等5人連帶賠償投資人損害之訴訟,經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於民國101年4月
27日判決結果為本公司應與呂學仁等5人連帶賠償2,202,614仟元及按年息5%計算
到清償日止之利息。茲將目前相關進度說明如下:
(一)訴訟進度:
本公司已委任律師提起上訴,全案目前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最終結果
仍待後續判決,始能確認。
(二)與投保中心進行和解之實際狀況: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員工之權益,本公司除同時進行訴訟程序外,亦持續
以理性、務實之方式與投保中心續行和解協商。
(三)評估本案可能損失、賠償可能損失金額之資金來源及對公司財務報表之影響:
投保中心訴請本公司應與呂學仁等5人連帶賠償投資人損害之訴訟,請求金額
約計2,668,614仟元,本案雖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
日一審判決本公司勝訴,惟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二審
判決敗訴,應連帶賠償2,573,524仟元及按年息5%計算到清償日止之利息,嗣
後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判決,原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部分
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續審,經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
日判決,本公司應與呂學仁等5人連帶賠償2,202,614仟元及按年息5%計算到清
償日止之利息,本公司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六日移審最高法院,全案目前繫屬於最高法院審
理中。依律師專家意見,本公司已認列可能之損失計250,000仟元,惟最終結
果仍待後續判決或與投保中心洽談和解情形,始能確認。
本公司於訴訟期間,仍同時與投保中心洽談和解事宜,惟若能達成共識,未來
賠償損失金額之資金來源將以營運資金或以私募現金增資方式支應之。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營運一切正常,與金融機構之各項借貸往來,均依合約條款辦理,
借款之本金利息均如期償還。
二、透過公司的轉型及多角化經營、組織再造、業務拓展並積極處分各項閒置資產等方
向努力,期能持續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健全公司體質,俾使提昇公司及產品的競爭
力。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