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泰科技(3555)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發言時間 102/05/0316:34:06
發言人 李哲宇 發言人職稱 資深財務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5781638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符合條款第11款
事實發生日102/05/0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5/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對象授權董事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六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號令規定擇定之;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擬於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000 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000 股限額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擬請授權
董事會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二次發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或私募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
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
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B.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及私募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
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公司長遠營運發展,擬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引進策略
性合作夥伴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擬償還銀行借款,健全財務體質,並引進策略性合作夥伴,確
保公司長遠營運發展,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轉讓
之規定,較可確保策略聯盟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本次增資係以私募而非公開募集方式發
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含私募轉換公司債經轉換後換
發之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
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
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案如有相關未盡事宜,及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等
而有修正之必要,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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