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不動產減租額度超過6億 受惠前三名部會出爐

▲▼國產署副署長游適銘。(圖/記者吳靜君攝)

▲國產署今(28)日由副署長游適銘說明,國有公用不動產減租的情形,以及受惠的部會。(圖/ETtoday資料庫)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疫情嚴峻,財政部針對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減租,經統計出租案件,每戶租金減收達2~5成,累計減收租金約共1.98萬戶,達新台幣6.24億元。而減收金額的前三名主管機關也出爐,第一名是為教育部,共3千餘件,計1億9,829萬餘元;第二名是科技部,2百餘件,1億1,483萬餘元;第三名是經濟部,7百餘件,1億1,39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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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前核定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辦理出租或利用案件,109年及110年上半年應收之租金或利用費(下合稱應繳對價),承租人、利用人無法如期繳納或繳納有困難,得由管理機關斟酌個案情形予以緩收或減收。

經彙整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依規定出租案件,租金減收成數多為2成至5成,截至110年6月23日,累計減收租金約1.98萬戶,新臺幣(下同)約6.24億元,減收金額前三名之主管機關及金額為教育部(3千餘件,1億9,829萬餘元)、科技部(2百餘件,1億1,483萬餘元)及經濟部(7百餘件,1億1,396萬餘元)。

考量疫情持續影響及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為紓解民困,財政部110年6月16日核定前述紓困措施延長至111年6月底,即承租人、利用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110年7月至111年6月應繳對價或繳納有困難,得由管理機關斟酌個案情形予以緩收或減收:

一、緩收:承租人、利用人有緩繳應繳對價需求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請展延至111年6月底前繳清,期間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二、減收:管理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審酌減收成數,減收後應繳對價不低於管理機關實際負擔稅費;同意減收前已收取部分,得無息退還或抵繳次期對價。
三、管理機關自行收取之權利金等其他對價:得本權責處理緩收或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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