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重申前獨董李勝彥指控「均非事實」 董事候選人名單於法無不合

▲新光金。(圖/記者陳依旻攝)

▲新光金。(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針對新光金前獨董李勝彥今(2)日在股東會上對金控董事、新光銀副董李紀珠的4大指控,分別是頂撞體制、抵觸法令、怠忽職守、公司放任。對此,新光金也表達立場指出,去年已重訊說明這些指控均非事實,董事候選人名單於法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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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勝彥曾於109年4月提起訴訟,但檢察官已於今年1月做出不起訴處分。另外,李勝彥向法院控訴李紀珠於107年5月涉教唆業務登載不實、新光金控法務涉背信、詐欺,以及金管會檢查局人員疑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案,法院函文指出,「非屬原告訴意旨之範圍,本院自無從審酌」。

談到訴訟官司的部分,李勝彥今天自己也在股東會中坦言,他告李紀珠的事,「在法律上,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告得成」。

▲新光金去年4月重訊公告。(圖/讀者提供,點圖可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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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李勝彥的指控新光金應要求李紀珠辭去子公司副董一職,理由包括李紀珠在107年3月16日的董事會上,口頭宣讀將辭去新光金控總經理職務的辭呈,未依約在3個月前提出,公司頓現慌張,事後,公司對外界的函覆(107年3月26日函覆)則稱李紀珠的辭任係「基於人事安排與業務推行之考量,新光金控進行職務調整」。李紀珠的辭職程序明顯不符正常作業方式,更有違反委任契約及誠信原則。

新光金去年4月29日已經嚴正回應李勝彥所陳內容。

新光金當時重訊公告表示,李勝彥所陳內容「均非事實」,董事會所提候選人名單均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至第5條等規範,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於法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