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263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案

發言時間 102/05/0918:24:53
發言人 賈先德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89-2000*72710

主旨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
特別股股息案
符合條款第41款
事實發生日102/05/0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2/05/09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275號支付命令。
(2)上開支付命令主要內容為:債務人(本公司)應向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 24,726,027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
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之股息。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