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分配請求權省遺產稅 期間內「沒分配」遭補稅加計利息

▲台北國稅局。(圖/記者吳佳穎攝)

▲有民眾以「分配請求權」省遺產稅,可以扣除繼承遺產額,但若沒有在期限內實際給予生存配偶申請的金額,將會被追稅,且加計利息。圖為台北國稅局。(圖/記者吳佳穎攝)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關於遺產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存配偶依民法行使「分配請求權」,分配請求權的金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生存配偶,如果納稅義務人沒依規定完成給付,稽徵機關會依法把沒給付或短少的差額當做遺產,需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舉例來說,王先生於民國107年6月1日死亡,王太太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萬元,而核定應繳納遺產稅額為250萬元(繳納期限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5日止)。繼承人於108年10月12日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

但後來,國稅局查獲至109年10月13日為止,繼承人僅給付1700萬元的財產給生存配偶,不足額有1300萬元,因此這1300萬元會被追繳遺產稅。而且,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即108年11月26日起到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要加計利息,利率依108年、109年、110年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的固定利率按日加計,一併徵收。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補徵遺產稅加計利息的起迄日及利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期間之計算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日止,利率應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國稅局也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但應留意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生存配偶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以免遭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