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平台與媒體議價是否入法 公平會:政院跨部會討論中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公平會主委李鎂答詢。(圖/記者屠惠剛攝)

▲公平會主委李鎂今日於經濟委員會中進行報告。(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俐穎/綜合報導

公平會今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關於社交平台上的媒體文章分潤問題又浮上檯面,立委林岱樺指出,媒體議價制度會形成產業聯合,是否會牴觸公平法?公平會主委李鎂則說,聯合行為若為經濟發展需要,可以申請許可避免違法問題;另外,立委林楚茵則要求公平會應在公平交易法的基礎上,再修法利用強制力使數位平台上談判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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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政府提出法案,允許當地媒體向轉載新聞內容的網路平台收取費用,引發與網路巨人谷歌(Google)及臉書(Facebook)的對決,這也讓許多國家開始在思考新聞平台上的現況,是不是也能有所改變。

林岱樺表示,目前澳洲要求Google、臉書等數位平台,合理分潤給媒體,但媒體議價制度相當於產業聯合,公平會該如何判定?李鎂則回答,此問題涉及部會相當廣,因此跨部會討論,而在公平交易法中,若聯合行為經濟發展需要,可以申請許免除違法。

▲多位立委關切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的進度,包括要求公平會主委李鎂(圖右)應修法利用強制力使數位平台上談判桌。(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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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立委也問到立法的時程,對此李鎂表示,行政院小組規畫,先由媒體與平台先做議價,針對討論結果再進一步觀察,但也讓立委痛批,明明小組已經成立好幾個月,但卻僅有初步行動,動作太慢。

林岱樺也詢問是否會訂定專法?李鎂則回答,相關部會正在與業者洽談中,但不鬆口專法問題與時間。

立委林楚茵也指出,自今(2021)年初澳洲通過「媒體議價法」,丹麥及法國等國也已針對媒體議價與Google、Facebook等數位平台展開談判,台版媒體議價機制卻陷牛步,公平會應在公平交易法的基礎上,再修法利用強制力使數位平台上談判桌。

林楚茵表示,從各國作法可以看出,媒體議價機制推出前,讓內容產製業者與數位平台進行協商非常重要。現行「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8款允許內容產製業者可基於促進產業發展、經營效率,聯合要求數位平台公平分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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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楚茵補充,目前Google台灣辦公室已經主動提出媒體分潤建議,Facebook仍無動作,現行規範是否有強制力,讓數位平台願意來協商?平台派出的協商代表層級夠不夠?

公平會主委李鎂回應,公平會沒有進一步規定雙方如何協商,未來如果有協商程序,會觀察他們有什麼聯合行為,違反公平法的規定。

林楚茵失望表示,公平會對內容產製業者利益剝削議題不夠了解,也尚無足夠的法令規範,只會讓談判過程流於形式。她要求公平會重新檢視政策,才能站在公平交易角度協助內容產製業者獲得應該取得的分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