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緊盯蔡明忠有無違反產金分離 不得做2件事!

▲▼賴清德與「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工商早餐會-蔡明忠。(圖/記者周宸亘攝)

▲富邦集團大董蔡明忠暫時代理富邦金董事長。(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緊盯台灣大哥大董事長蔡明忠代理富邦金董事長有無違反「產金分離」,今(21)日再度重申,不得作重大決策、利害關係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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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金今日聲明,「產金分離」原則所指為金融事業與非金融事業不得有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互相兼任」之情形。此與依公司法董事長請假或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之「短期代理」,實有不同。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的規定,公司董事長請假,於無副董事長、常務董事時,指定董事一人為代理人,由代理的董事代行董事長職權,以確保公司業務的正常運作。依金管會107年8月8日金管銀控字第10702715680號函釋之主要意旨亦係強調上述不得有「互相兼任」之限制,若僅於董事長短期請假或缺位時,代理董事長之職務,尚未違反產金分離原則。

由於本公司並無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董事長此次短期請假乃依上述公司法規定,指定蔡明忠董事代理董事長之職權。短期代理期間若遇有利益衝突情事,亦將依公司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迴避,原則上將不核決重大事項,以確保公司治理。此次本公司依公司法進行董事長請假之短期代理事宜,為遵照公司法制上的董事長代理制度,實無涉產金分離原則,期不應任加混淆。

金管會證期局官員指出,公司若員工有確診但對股東權益、價格有影響需發布重訊,經本會評估,財務、業務沒有影響,富邦金本月20日發佈重訊是因為媒體報導,沒有違反重訊處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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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官員則表示,會審視董事長在指定代理期間,是否涉及重大決策、利益衝突;金融機構就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人之指定屬於公司治理的一環,需要訂定相關的內部規範;因此,請金融機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與內部規範依法辦理,已經請金融機構就有員工確診情形,依法進行重大偶發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