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交易若達「這門檻」需股東會點頭! 新制明年Q1上路

▲企業,銀行。(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金管會今日宣布,未來上市櫃公司與關係人交易,若金額超過 10%需過股東會這關,新制明年Q1上路。(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2)日宣布正研擬修法,上市櫃公司未來若與關係人進行重大資產交易,且交易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10%以上,必須要股東會點頭才可以進行,相關法規目前正在預告中,預計明年第1季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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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實務運作及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管理,金管會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2020年亞洲公司治理報告(CG Watch 2020)」等外界建議事項,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修正重點如下:

一、 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管理;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10%以上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股東會通過後,始得為之,以保障股東權益;但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免予提股東會決議。

根據金管會統計,去(2020)年上市櫃與興櫃等公司所公告的關係人交易案共1,554 筆,其中交易金額超過總資產10%的有36 筆,大多是不動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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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界提出,是不是因為上述交易案有爭議?蔡麗玲回答,沒有爭議,但因為關係人交易會影響股東權益,因此,比照國外規範,要求他們事前15天提報股東會,經同意後才可進行,但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是其子公司彼此間的交易,則可不必提報股東會決議。

二、 提升外部專家出具意見書之品質;基於外部專家所屬各同業公會對相關業務之辦理定有自律規範,為明確外部專家應遵循程序,未來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除應依現行第5條第2項規定,承接及執行案件時應辦理相關作業事項外,也要遵循所屬的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三、 放寬資訊揭露規定;考量國外公債商品性質單純,且債信通常較國外普通公司債為佳,另指數投資證券(ETN)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商品性質類似,金管會放寬以投資為專業者於初級市場認購國外公債、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得豁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