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中位數達4.15萬 勞長許銘春:適時檢討薪資透明化門檻

▲▼勞動部長許銘春。(圖/記者余弦妙攝)

▲勞動部長許銘春。(資料照/記者余弦妙攝)

記者廖婕妤/綜合報導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勞動部長許銘春今日表示,由於民國108年每月平均薪資已達新臺幣4.15萬元,因此未來會適時檢討,薪資揭露標準不會永遠都固定在新臺幣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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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長許銘春今(15)日上午出席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報告審查111年度勞動部相關預算案,並備質詢。民進黨立委莊競程質詢時表示,求職者在面試前,都會查詢薪資行情,但薪資落差可能從幾千元到上萬元不等,不同公司的薪資差異不小,因此求職者履歷上的期望待遇都只會出現「依公司規定」的說法,詢問部長對於職場薪資透明化的議題,從競爭力的發展角度來看,薪資透明化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勞動部長許銘春回應,薪資透明化在民國107年修了《就業服務法》以後,要求經常性薪資在新臺幣4萬元以下的職缺依法要揭露,目前4萬元以下的職缺有超過86萬個,佔全部職缺的94.65%,薪資揭露的透明度算是蠻高的。

許銘春表示,民國106年工業及服務業受雇員工全年總薪資的中位數為新臺幣47萬元,平均下來月薪為新臺幣3.9萬元,為了方便民眾理解和政策宣導,薪資揭露就以新臺幣4萬元為基準。

許銘春指出,目前最新的108年度工業及服務業受雇員工全年總薪資,中位數是新臺幣49.8萬元,平均每月薪資為新臺幣4.15萬元,所以目前薪資揭露的標準新臺幣4萬元還算可以,但未來會視整個薪資統計的變化適時檢討,不會說永遠都是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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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在民國107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其中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不得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