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公司派獨董提聲請假處分 阻市場派獨董召開股臨會

▲光洋科獨董吳美慧遭公司派代表控訴缺乏獨立性。(圖/記者吳康瑋攝)

▲光洋科獨董吳美慧遭公司派代表控訴缺乏獨立性。(圖/記者吳康瑋攝)

記者吳康瑋/綜合報導

光洋科(1785)今(15)日指出,公司派獨立董事吳昌伯認為獨立董事吳美慧與股東台鋼之間,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甚至直接擔任市場派的代表,因此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吳美慧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吳美慧召集12月24日光洋科股東臨時會;此外,吳昌伯還提出3項理由,控訴吳美慧缺乏獨董應具備的獨立性,要求將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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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科獨董吳昌伯聲明全文:

1. 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鋼公司)為本公司股東,並依公司法指派其代表人林輝政擔任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吳美慧今年5月間對外宣稱為台鋼集團之幕僚長,與台鋼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且由吳美慧出席110年11月5日本公司董事會席間行止,及陪同台鋼公司董事長王炯棻出席記者說明會等情,均顯示吳美慧缺乏獨立董事基本應具備之獨立性要求,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當然解任。
 
2. 獨立董事吳昌伯已於今年11月5日宣布召集12月27日股東臨時會,業經本公司於11月6日發布重大訊息,但獨立董事吳美慧卻於11月9日宣布搶先於12月24日召集股東臨時會,比獨董吳昌伯所召集之日期提早三日,且議案完全相同,顯無必要。
 
3. 衡諸禁止獨立董事吳美慧召集股東臨時會,相同議案仍得於今年12月27日股東臨時會表決,獨立董事吳美慧根本無任何損害可言,反可節免其所召集顯屬違法之股東臨時會,因此所致之資源耗費,與致投資大眾之繁擾,故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獨立董事吳美慧召集光洋科公司110年12月24日股東臨時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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