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董事台鋼、玉璟提定暫時狀態處分 稱公司派獨董違法召開股臨會

▲台鋼聲明,身為光洋科董事之一,已向涉嫌違法的獨董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圖為台鋼董座王炯棻。(圖/記者吳康瑋攝)

▲台鋼聲明,身為光洋科董事之一,已向涉嫌違法的獨董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圖為台鋼董座王炯棻。(圖/記者吳康瑋攝)

記者吳康瑋/綜合報導

台鋼今(15)日晚間發出聲明指出,光洋科公司獨立董事吳昌伯召集股臨會不符證交法第14 條之4及公司法第220條規定,而台鋼及玉璟身為光洋科董事,已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並禁止吳昌伯12月27日召集光洋科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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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科董事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暨玉璟有限公司聲明全文:

一、 從「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查詢」網頁查詢光洋科公司之公告可知,光洋科公司獨立董事吳美慧早已於 110年11月 9 日公告於 110 年 12 月 24 日召集光洋科公司 110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而獨立董事吳昌伯所召集之110 年 12 月27日光洋科 公司 110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其召集公告係遲至 110 年 11 月 10 日始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

二、又獨立董事吳美慧召集光洋科公司股東臨時會之開會日期為 12 月 24 日,早於 獨立董事吳昌伯所召集股東臨時會之開會日期 12 月 27 日,不僅有助於光洋科公司經營團隊早日底定,且獨立董事吳美慧召集股東臨時會之議案包含解除競業禁止議案,不僅為股東會實務常見之議案,更有助於光洋科公司延攬優秀董事 人才,並可讓董事得以專注貢獻所長於光洋科公司之業務經營上,顯見,獨立董事吳美慧所召集之 110 年 12 月 24 日股東臨時會公告後,獨立董事吳昌伯完全沒有必要再公告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

三、更遑論,以獨立董事吳昌伯所提出之 110 年 11 月 5 日函文內容觀之,其事由顯然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準用公司法第 220 條所定「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之要件,益證獨立董事吳昌伯召集股東臨時會係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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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8 日光洋科公司獨立董事吳美慧及獨立董事方振名及及新任董事長玉璟公司代表人王炯棻、黃俊義董事、林輝政董事,共計 5 位光洋科公司董事,已占九席董事之過半數,欲至光洋科公司行使獨立董事之職權,卻遭前董事長馬堅勇號令多達百名之員工阻擋,獨立董事吳昌伯對此違法亂紀視之情卻若無睹,亦彰顯獨立董事吳昌伯召集光洋科公司110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不僅有不符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及公司法第220 條規定之情事,更係為護航特定人士。

因此,為維護光洋科公司暨全體股東及往來交易廠商、銀行、市場投資大眾之權益,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玉璟有限公司特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迅為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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