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公司派代表發重訊解任市場派獨董 台鋼:排除異己的手段

▲光洋科獨董吳美慧遭公司派代表控訴缺乏獨立性。(圖/記者吳康瑋攝)

▲光洋科公司派今日發重訊公告將獨董吳美慧解任。(資料照/記者吳康瑋攝)

記者吳康瑋/綜合報導

國內靶材大廠光洋科(1785)經營權爭議延燒,公司派代表總經理黃啟峰今(19)日重訊指出,獨立董事吳美慧因未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此宣布將其解任;對此,市場派台鋼公司則認為,這是公司派排除異己的抹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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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訊內容顯示,光洋科公司將把獨董吳美慧的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資格解除,並待股東臨時會選任獨立董事後,會再選出或委任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過吳美慧認為,公司派無權擅自解除獨董資格,並發出3項聲明,呼籲櫃買中心,嚴加把關,勿令公開資訊觀測站成為個人圖謀權位之工具,而置公司治理與證券市場秩序於不顧。

獨董吳美慧今(19)日聲明全文:

1、 本獨立董事並無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之情事:

(1) 查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所規定之獨立董事不具獨立性之情事為:「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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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持股比例惟查,光洋科公司110年股東常會所揭露之年報前十大股東,其中直接持有光洋科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或持股前五名。

(3) 然本獨立董事究竟有如何在上開直接持有光洋科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或持股前五名之「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受託保管杰拉德金屬有限公司投資專戶」、「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昇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5位法人股東擔任董事、監察人、受僱人職務等之事實與證據,完全未見光洋科公司前董事長馬堅勇暨董事暨前發言人黃啟峰等人於前開二則重大訊息中揭露,顯見,本獨立董事並無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之情事,否則,光洋科公司前董事長馬堅勇暨董事暨前發言人黃啟峰等人豈有不於該等重大訊息詳細說明之理!


2、 本獨立董事亦無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之情事:

(1) 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後段所規定之獨立董事不具獨立性之情事為:「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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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次查,依光洋科公司於110年11月15日發布之新聞稿略稱:「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鋼公司)為本公司股東,並依公司法指派其代表人林輝政擔任本公司董事,獨立董事吳美慧今年5月間對外宣稱為台鋼集團之幕僚長,與台鋼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且由吳美慧出席110年11月5日本公司董事會席間行止,及陪同台鋼公司董事長王炯棻出席記者說明會等情,均顯示吳美慧缺乏獨立董事基本應具備之獨立性要求,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當然解任。」(附件3)云云。

(3) 惟查,本獨立董事究竟有如何於「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職務之事實與證據,全未見系爭當然解任重大訊息以及系爭審委會、薪酬會成員當然解任重大訊息等2則重大訊息具體指明,足見,光洋科公司前董事長馬堅勇暨董事暨前發言人黃啟峰等人係在無任何證據之下,即恣意誣指本獨立董事欠缺獨立性而宣稱本獨立董事當然解任,該等重大訊息,實係與事實不符之流言,從而,本獨立董事並無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之事實,實已不辯自明!

3、 據此,如本獨立董事有何具體該當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而欠缺獨立性之事證,請光洋科公司前董事長馬堅勇及董事暨前發言人黃啟峰等人具體提出,勿再藉由把控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金鑰、帳號與密碼遂行栽贓抹黑、排除異己,而宣稱本獨立董事職務已當然解任,以達阻礙本獨立董事召集光洋科公司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之目的,亦懇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嚴加把關,勿令公開資訊觀測站成為個人圖謀權位之工具,而置公司治理與證券市場秩序於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