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好聚好散? 保險法專家:善用民法這規定

▲離婚,保險法,監護權,子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離婚如何好聚好散,保險法專家表示「善用民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婚姻破裂時最難處理的是身份與財產關係的抽離!藝人大S與大陸夫婿汪小菲離婚引起社會關注,但也讓離婚後如何處理小孩的監護權及其名下數億資產問題浮上檯面,台灣《保險法》權威、北宇管顧總經理劉北元指出,從訴訟成本的角度來看,只要能透過法院改為分別財產制,並確立小孩的監護歸屬,談離婚條件就相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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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曾任律師多年,過去也曾處理過高資產人士離婚訴訟,他表示,婚姻關係是人生中一種全新的身份與財產關係的建立,因此,婚姻破裂時,最難處理的也是身份與財產關係的抽離。許多夫妻對於離婚這件事早有共識,但卻因為對於由誰來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監護權歸屬)及財產分配問題,遲遲無法達成協議,甚至於最終對簿公堂。

劉北元以最近友人找他諮詢的兩個離婚個案為例指出,一對是因為財產因素,女方不願離婚;另一對則是因為子女監護權的爭執,雙方正準備要上法院尋求裁判離婚,這兩對怨偶都有一個共同的狀況,就是「夫妻都已經分居多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走上裁判離婚一途,這是一個對立性非常強的選項。

一旦選擇裁判離婚,非常容易加深雙方的怨懟,若再把小孩監護權與財產問題都考慮進去,這場訴訟將曠日費時,但離婚未必一定要上法院針鋒相對。

劉北元指出,第一,根據《民法》規定,夫妻難於或不繼續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夫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將夫妻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一旦法院准許夫妻改用為分別財產制,雙方接著就可以處理過去婚姻關係中所累積的婚後財產分配問題,意即在一定條件下,法律准許夫妻在沒有離婚的狀態下,先解決子女及財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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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若夫妻有依據前面所提到的民法規定,向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或是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裁定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劉北元表示,上述這些規定在夫妻雙方因爲子女或財產問題,使離婚協商陷入僵局時,除了裁判離婚外,另一種對立性比較低的選擇。畢竟,若因為子女及財產分配問題而無法離婚,讓婚姻及家庭生活陷入長期動盪的局面,對於夫妻或是子女都是不利的「三輸局面」。因此,他認為,上面所提到的民法相關規定,讓婚姻陷入僵局的夫妻可以運用低衝突的制度,在離婚條件尚無共識的情況下,逐步解決問題,只要能透過法院改為分別財產制,並確立小孩的監護歸屬,那麼,除了爭一口氣及贍養費之外,夫妻之間幾乎就沒有什麼好爭的了,再來談離婚條件,應該就相對容易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