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銀澄清併購案「關係人爭議」 總座:丁氏兄弟非交易主體!

▲安泰銀,國票金,併購。(圖/記者陳依旻攝)

▲安泰銀今日發佈4點說明,強調「是以雙方公司為交易主體」。(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國票金娶安泰銀遭疑「程序瑕疵」,安泰銀總經理張振芳今(2)日對外發佈4大說明,澄清無外界質疑違法金控法「利害關係人交易」,本次股份轉換案「是以雙方公司為交易主體」,並無互相持股或兼任董事,並互不屬利害關係人,也因雙方公司才是交易主體,也不存在「國票金與本行董事長丁予康個人之間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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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票金與安泰銀併購案關係人爭議,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雙方送件前應檢視各項書件完備性與適法性,如果有股東提出有利害關係人爭議,應就相關適法性提出問題,公司本身法遵部門要逐一釐清,對大股東等對外說明。

童政彰強調,未來會從資金來源、資本適足率、財務業務健全、併購的綜效、員工股東權益保障及相關過程的適法性6面相依法審核,不過,目前此案還沒有提出申請。

安泰銀4點聲明如下:

第一,本次安泰銀行與國票金的股份轉換案,是以雙方公司為交易之主體,且由雙方公司簽署股份轉換契約,兩公司之間並沒有互相持股或兼任董事之情形,故兩公司之間互不屬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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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次安泰銀行與國票金的股份轉換案,是否有金融控股法4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依據相關法規,因丁予嘉先生本人或其配偶,並無擔任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職務,因此,並無金融控股法4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

第三,本公司董事長丁予康先生雖與國票金總經理丁予嘉先生為二等血親關係,且本公司董事長丁予康先生持有安泰銀行之股票,但誠如第1點向各位所澄清的事實,「本次股份轉換案之交易主體是國票金與安泰銀行」,且由雙方公司簽署股份轉換契約,而非存在於國票金與本行丁予康董事長個人間的交易,因此,也無金融控股法4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利害關係人交易的情形。

第四,本次交易既然屬股份轉換,即為安泰銀行以安泰銀行股東所持有安泰之股份,對國票金進行出資,而非國票金投資購買安泰銀行之股票,故本次安泰銀行與國票金的股份轉換案並不符合金融控股法45條所指之任何交易態樣,自然就無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